大超市以垄断地位获超额利润

  目前,一些城市的大型零售超市利用自身的市场独占地位轻易地获取超额利润,而向这些超市提供商品的生产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认为,大型零售超市这种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垄断行为,亟待加以规范。 

  大型零售商暗收不合理费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佳木斯市的几位大型生产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反映,近年来,一些大型零售连锁超市诸如“沃尔玛”“家乐福”“北京华联”“大福源”等商家,强行向进店销售的生产企业收取0.5%至8%甚至更高的“扣点”,这是在零售商正常加价之外收取的,作为生产企业给零售商的“返利”。 

  据一位国内500强企业的高级会计师披露,国内大型零售商收取生产企业进店销售总额的“扣点”一般为0.5%至2%,而国外大型零售商由于占有优势,收劝扣点”的额度为5%至8%甚至更高。 

  记者得到一份《哈尔滨市超市费用明细表》,上面记录了“沃尔玛”“家乐福”“北京华联”“大福源”“好又多”以及“世纪联华”等6家零售商设在哈尔滨的共17个连锁超市向生产企业的收费情况。除了“年返利”以外,还有“开户费”“条码费”“堆头费”“端架费”“端头费”“节庆费”“店庆费”“分店年度市场推广费”“公司年度市场推广费”“品牌推广费”“DM费”“促销员管理费”“账期”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从100元到15000元不等。 

  哈尔滨市一家家乐福店的收费明细显示:开户费5000元;节日堆头费5000元,平时堆头费3000元;节日端架费3000元,平时端架费2000元;节日端头费3000元,平时端头费2000元;节日DM费2000元,平时DM费1500元;全年节庆费3000元…… 

  据介绍,0.5%至8%甚至更多的“扣点”再加上各项繁杂的不合理收费,几乎将进入大型零售超市的生产企业“吃干榨净”,生产企业想通过大型零售超市赚钱已成“白日梦”,而生产企业为了进入市场,只能忍气吞声,谁“反抗”谁就会遭到大型零售商的联合“封杀”。
 
  生产企业利润被摊薄及剥夺 

  一家生产企业销售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大型零售超市向生产企业收劝扣点”和各种费用,已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 

  一份产品供应商与著名连锁超市签订的合同写道:“为了鼓励商业公司采购其商品,供应商同意就普通品种给予各商业公司一项折扣,相当于商品标准净价的2.5%”;“供应商同意给予各商业公司相当于标准净价3.5%的无条件折扣。” 

  据分析,这两项“折扣”相加所得的6%就是零售商强行收取的“扣点”,所谓“标准净价”,就是指不含税的净利润,这里还存在偷逃巨额税款的嫌疑。 

  据介绍,生产企业向零售超市派驻促销人员,零售商不但不支付工资,还要收取管理费,并且无条件使用派驻人员的活劳动,每个超市每天免费使用生产企业的人数要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其节省的劳动力费用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一种盘剥行为。 

  零售超市经常进行花样繁多的促销活动,但无论怎么宣传“让利”和“平价”,实际上商家都不会赔钱,原因有二:一是收取生产企业的“扣点”作底,二是收取促销商品生产企业的“DM费”,即海报宣传促销费。 

  另据分析,这些零售超市除了收劝扣点”和各种费用,还通过延长“账期”的办法,利用生产企业资金进行周转赚得利润。例如合同约定零售商给生产企业某种商品的还款日期为30天,但有时零售商一个季度才跟生产企业算一次账。 

  一位生产企业负责人算了一笔账:零售超市要求的商品利润率为2%,可是如果某种商品一年周转24次,那么它的利润率就达到了48%,这些巨额利润中的一部分是无偿占用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得来的。
 
  获取超额利润算不算垄断行为? 

  当记者向沃尔玛哈尔滨中山店、家乐福哈尔滨大直街店有关人士核实超额利润问题时,对方均表示“说不清楚”。 

  沃尔玛哈尔滨中山店一位工作人员赵缙说:“具体情况只有负责进货的环节能说清楚,我说不清楚,不过作为零售超市,没有利润的事情我们坚决不干。” 

  黑龙江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一位负责人指出,大型超市收劝扣点”等行为,确已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本来大型零售商赚取的应该是正常商品差价,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种行为查处起来颇为困难,因为存在法律空当,以前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确定其为商业贿赂,有些牵强。现在看来,大型超市利用自己的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向企业收劝扣点”等各种费用,是一种垄断行为,可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进行处罚,但要等到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后。
 
  黑龙江省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蒋立东说,大型零售商搞的这种特殊的“经营方式”,给生产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零售商获得的利润越多,其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就越大。现在看来,已经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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